法说家事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澎湃在线

著名白癜风研究专家 https://m.39.net/disease/a_5488012.html
<我国《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基本案情

年1月9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月27日,马某及其父母通过媒人收取李某及其父母九万元彩礼。1月29日,马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初,马某以和李某及其家人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为由,搬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去接马某,均被拒绝。年7月17日,马某诉至法院,以“双方在缺乏必要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李某及其家人对马某充满歧视,双方已分居一年,未生育孩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李某则以“双方确实已经分居一年,在此期间,我和家人多次去马某家接她,均被赶回。马某已切断和我的一切联系方式,我因结婚欠了很多外债,等我还完后才同意离婚”为由,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阿瓦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相识短暂就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脆弱;双方在文化素养上有很大差异,导致思想交流存在障碍,从而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后已分居一年,马某坚决要求离婚,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不能因为尚欠外债就将马某绑架在无情的婚姻“石柱”上,对其辩称“等还完外债才同意离婚”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马某与李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第一,爱情不能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当事人文化差异极大,却因双方父母“买卖婚姻”,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马某及其父母收了李某及其父母的巨额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返还。但是由于李某对此享有主张或放弃的处分权,亦有另案起诉的救济权,且由于本案存在诉讼主体的问题,尚需追加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故在本案中对彩礼问题未作出处理。

第二,捆绑不成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两人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但无奈双方确实存在着较大的文化水平差异,一个要追求“诗和远方”,一个只想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双方不在一个“频道”,要想在偏僻的农村、在同一屋檐下落地生根,生儿育女,基本上不可能(事实上,马某已于年9月考入阿克苏市某学校当小学老师)。李某企图继续对马某“绑架婚姻”,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对该意见不应采纳。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原标题:《法说·家事

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z/7574.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