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春耕好时节,原告和被告之间却在此时为土地经营权产生了纠纷,为不影响春耕,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高效快速化解了此次纠纷。
原告阮某和被告买某于年11月25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年11月25日至年12月30日,每亩地承包费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支付了三年的承包费,原告种植了两年,到了今年三月份,原告到该地备耕时,被告找各种理由阻止原告种植土地,导致原告无法备耕。后来原告得知被告把该土地高价承包给了第三人,为此原告阮某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乌鲁却勒人民法庭提请诉讼。
年4月19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乌鲁却勒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材料,详细了解案情,并得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果甲方(被告)把承包土地转让给他人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在没有转让的情况下由乙方(原告)有权优先种植。甲方土地转让必须当年一月份之前通知乙方。
为了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多次给双方当事人解析合同条款以及该案件的诉讼风险,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买某向原告阮某支付损失费23万元之后,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解民忧、护民利、保民安、顺民意、纾民困、暖民心”的工作思路,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立足司法工作职能定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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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监制:卫国荣
审核:张良广
审稿:于园园
编辑:庄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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