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镇民警在库吾尕村日常巡查中发现,村民阿某的果园里杏树上挂着被屠宰的野鸡和野兔。当地警方快速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活动。
经查,年12月初至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阿某在自家田地内使用夹子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获的野生动物食用或出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阿某非法猎捕的17只野鸡为环颈雉,5只野兔为草兔。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这些被捕获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询问中,阿某承认了捕猎行为,但认为自己没有外出打猎,在家中田地里捕野生动物,不属违法行为。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如国表示,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均构成犯罪。这意味着,无论在山区野地还是自家田地,所有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评论功能现已开启,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