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ldquo砍头息rdquo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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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日,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根据发现的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线索,成立民事虚假诉讼办案组,由院主要领导负责,抽调具有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具体负责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核查。

案情回顾:某公司与刘某、于某某等8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该公司向借款人足额给付借款多万元的同时,要求刘某等8名借款人于借款当日向该公司提前支付借款本金在借款期限的利息(“砍头息”)。8名借款人均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共计支付借款期限的利息多万元。该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上述款项存入公司工作人员账户,并计入其他账册。该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等8人。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该公司负责人马某某的指使下,在诉讼期间,隐瞒该公司收取“砍头息”的事实,误导法院将借款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致使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该公司的非法放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8份再审检察建议书,目前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检察建议。后期检察机关继续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砍头息”?

“砍头息”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指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发放资金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使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虽然支付“砍头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不公平的民事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

“砍头息”究竟合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由上可以得知,“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何规避“砍头息”?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贷款公司对外发放小额贷款外,还有大量公民个人会对外出借资金,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借款人对借贷资金的迫切需求,借款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将向贷款人支付“砍头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是借款人在借款时应了解金融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等文件,防止借贷方在制式合同文本中设置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如利息计算方法、罚息、违约金等关键内容。

其次是相关证据的收集规定,如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应积极固定相关证据:支付的收据、见证支付预先支付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最后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在诉讼过程中对预先支付的利息,积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存于贷款方的各类证据,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编辑:木尼热

审核:杨晶

供稿:分院第五检察部、阿瓦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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